《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先使用”行为的司法认定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Prior Use"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5 of the Trademark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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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园妹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3年第12期37-41,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因具有特定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他人商标,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条款所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能对抗特定关系人。因此,对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在先使用”不应有较高要求。只要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只要使用的效果范围能够及于中国境内,且商标申请人明知与其存在特定关系的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商标的,即应认定符合“在先使用”的要求。

关 键 词:未注册商标 商品来源 在先使用 司法认定 特定关系人 立法目的 《商标法》 公平竞争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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