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时应规范选择是否补充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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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冰 马君丽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出  处:《中华商标》2023年第12期42-43,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商标评审案件的当事人享有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官网提供的商标评审申请书式中,不同评审案件的申请书首页均包含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口;否口”项。

关 键 词: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评审 补充证据 规范选择 申请材料 申请书 商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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