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新宇[1] Wang Xinyu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123-135,共13页Ecupl Journal
基 金: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女性发展权法律保障体系研究”(项目号19BFX0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成熟,其技术后果引发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基于不同的国情和制度环境,各国的规制模式多元且对立。辅助生殖技术作为普及型的共享技术,其规制模式的差异性背后应该存在共性化基础。作为医疗科技的辅助生殖技术,对其加以规范应达成两个基础共识:一是医学伦理,这是医学科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施用对象应具备医学指征,其施用目的不得偏离辅助生殖技术应得收益的可附随性,施用对象与施用目的应具有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断裂是导致法律问题涌现的直接原因。二是身份伦理,辅助生殖技术的施用必然会产生医学上的母胎关系,母胎关系又必然是准亲子关系;技术滥用造成的“一人两母”,已成为各国法律适用的普遍难题。而满足非医疗目的的外部需求和非治愈性技术操作,都已经超出了医学应用的范围。所以,共识基础决定了规制辅助生殖技术应以伦理作为首要立场。伦理立场不仅在防范辅助生殖技术利益化、妊娠工具化和生育力市场化,更是国家规范科技、维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的基本选择。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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