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解和误用的家事代理——《民法典》家事代理规范体系基点再阐释  被引量:1

The Misunderstood Representative Authority of Household Affair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Systematic Reinterpretation of Its Basis in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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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征峰[1] Liu Zhengfe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136-149,共14页Ecupl Journal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号2722023BY009);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债务规范体系研究”(项目号19SFB30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民法典》引入家事代理规范后,从体系视角出发,厘清其与相关规范的关系,是对其进行解释适用和法律续造的前提。司法实践对家事代理的误用主要表现为不当放大其功能和作用,这主要源于对其规范目的和构造的误解。作为婚姻效果,虽然家事代理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同债务规范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二者分属于不同领域,在效果排除上亦具有独立性。家事代理之效果不限于连带债务之形成,尚包含其他内容。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代理具有排斥家事代理之效果,此种排斥效果需满足特殊的公开要求;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外,虽然夫妻身份对知情沉默的认定具有影响,但家事代理并不是此种情况下信赖保护之基础。应根据行为名义及性质的差异,分别考虑适用表见代理、默示意思表示以及善意取得等规范。作为与代理完全不同的特殊涉他性规范构造,家事代理既不包含信赖保护之规范目的,亦不能承担信赖保护之重任。

关 键 词:家事代理 夫妻共同债务 代理 默示意思表示 信赖保护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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