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平米法在江南税收中的实践——以苏州府为例  

Practice of Pingmi Tax Rule in Jiangnan Region in Ming Dynasty:Case of Suzhou Pref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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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天宇 Yue Tianyu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出  处:《江苏地方志》2023年第6期45-46,共2页Jiangsu Local Chronicles

摘  要:明代土田之制分官田、民田两大类,课征于官田的田租和民田的田税负担悬殊,田租往往高于田税几倍甚至几十倍。苏州府作为明中前期江南税收重镇,在宣德初年,不过六七个年头,拖欠的税粮就达到七百九十多万石,从中可以窥视到明中前期江南农业税收的崩溃。[1]宣德八年(1443),江南巡抚周忱创立平米法,以“均征加耗”为主要内容,使得官田和民田的税赋差距有所缓解,成为影响明代江南赋税的关键制度改革。

关 键 词:田租 课征 税赋 农业税收 苏州府 田税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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