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警情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考察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1

Current Situation Investigation and Improvement Path of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n False Alar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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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储宜彬 CHU Yibin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出  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49-60,共12页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重复输出困境及其关系协同对策研究”(23BFX13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问题研究”(3132022295)。

摘  要:谎报警情行为虽系对警务活动秩序的间接滋扰,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展现出不亚于直接妨害警务活动秩序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现有通过社会管理秩序作为“中介法益”,选择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间接规制路径,无法对直接通过110热线谎报警情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暴露出法律漏洞。将未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传播却严重扰乱警务活动秩序的谎报警情行为一律出罪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既不能有效遏制该类行为,又存在将重罪不当适用的风险。在“解释论”难以有效回应谎报警情行为的背景下,立足“立法论”路径,有必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设一专门规制谎报警情行为的轻罪——“谎报警情罪”,在彰显本罪积极的一般预防效果的同时,实现对间接滋扰警务活动行为的有效规制。

关 键 词:谎报警情 刑法规制 虚假信息 警务活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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