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双向移送”:激活司法促进生产安全治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逐条解读(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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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子牙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广东安全生产技术》2023年第12期53-53,共1页

摘  要:《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畅通案件“双向移送”渠道第十一条有本解释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关 键 词:刑事案件 《解释》 行政处罚 危害生产安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免予刑事处罚 移送 安全治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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