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删除”规则中权利人错误通知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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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滢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24年第3期185-187,共3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权利人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的,理论上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存在分歧。权利人错误通知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将过错形态限定为故意与重大过失,即在其明知或有理由知道被通知人不构成侵权却仍然发出错误通知而承担赔偿责任。《中美经贸协议》对“免除善意提交错误下架通知的责任”达成共识,故应当将该国际条约国内法化,在我国法中增加免责条款。

关 键 词:“通知-删除”规则 错误通知 归责原则 过错形态 免责事由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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