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保公约的法律机制障碍及中国方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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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俊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上海201701

出  处:《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年第6期52-60,共9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GJ2023D42)。

摘  要: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实践虽在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机制等方面形成了框架方案,但还不能满足全球环境治理的要求。文章认为:破除国际环保法律机制障碍的路径有三个:第一,健全资金机制;第二,完善技术机制;第三,补足能力建设机制。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在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可持续发展、开放包容、共建共享原则的基础上,通过采取积极维护和落实国际环保公约成果、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国内立法以及提高我国在国际环境立法中的话语权等措施,提升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主动权,发挥负责任发展中大国的作用,以积极有为的姿态,在完善国际环保公约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机制的过程中提出中国方案,为推动全球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关 键 词:国际环境公约 资金机制 技术机制 能力建设机制 中国方案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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