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下登记效果类型化分析  

Typological Analysis of Registration Effect under the Unified Registration System of Movable Property and Securit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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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德忠 林新宇 XIA De-zhong;LIN Xin-yu

机构地区:[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0007

出  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49-53,共5页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明确认可“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效力,但并未具体规定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首次提出将部分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并最终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作为统一登记制度的具体规范,替代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由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中所涉各类担保权利存在不同的登记效果,并且其对相应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效果相异的影响,因而需要注意登记相关实务事项。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不直接产生传统担保登记的效力,其更类似于发挥权利公示“留言板”之作用。

关 键 词:民法典 动产 权利 担保登记 类型化 

分 类 号: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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