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河流联合河长制形成机理与治理逻辑——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界水体联合治理为例  被引量:8

Formation and Governance Logic of Cross-Boundary River Chief System:Take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Eco-green Integrated Development Demonstration Zone of Trans-boundary Water Body Joint Management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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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清 毛春梅[1] 丰智超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新疆社会科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24年第1期44-49,共6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跨域水污染合作治理的利益逻辑——基于成本收益的视角”(KYCX23_063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长三角区域生态协同发展的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研究”(20AGL036);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人文社科专项“跨界水污染合作治理困境及利益均衡研究”(B220207005)。

摘  要:河长制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水环境治理机制且成效显著。然而,其以属地管理为组织运作逻辑,在跨域河湖治理中面临困境。本文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界水体联合治理为例,探讨了跨界河流联合河长制的形成机理与治理逻辑。跨界水体污染联防联控的整体性治理需求与碎片化执政之间构成一对张力,河长制难以应对跨行政区的利益纠纷、权力分割和组织跨域等治理难题,加之跨界河湖治理的多重复杂性以及跨界水危机频发等因素,不断推动跨界联合河长制的形成与发展。基于新区域主义视角,分析得出跨界联合河长制治理逻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突破固有的区域空间限制,通过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等方式密切主体之间的互动;构建统一的区域身份,依托共同的文化价值体系,通过对话、协商和谈判等手段加深彼此之间的认同;推动区域整合和职能统一,建立多元共治的复杂网络,实现跨界河湖水污染治理力量的协调与整合,促进跨域河流一体化长期治理和制度创新。

关 键 词:跨界联合河长制 新区域主义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 跨域合作 府际合作 

分 类 号:D630[政治法律—政治学] TV213.4[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X321[水利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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