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销售方现金折扣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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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彩红 

机构地区:[1]上海市商业学校

出  处:《上海商业》2024年第1期145-147,共3页Shanghai Business

摘  要:2017年的新收入准则中,确定交易价格时要考虑可变对价等因素。2020年财政部会计司,明确指出现金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本文认为:会计处理上,现金折扣采用最可能发生金额法来估计可变对价,在后续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变对价的金额要进行重新估计,调整收入。增值税按照不扣除可变对价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企业所得税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再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会计和税法的差异,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本文以期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方面对现金折扣进行全面的分析,为教学和会计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 键 词:现金折扣 财税处理 纳税申报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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