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Case of Liability Dispute of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Ms.Ding v.Ms.Ji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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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2期31-35,共5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 键 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育培训机构 实际履行 侵权责任 监护职责 教育机构责任 自身原因 致人损害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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