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界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但书”条款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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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凯湘[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3年第24期20-23,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一、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一般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是合同效力制度中的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用了三个条文、较长的文字篇幅从几个维度予以解释,旨在为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提供规则指引。

关 键 词: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 违反法律 合同效力 司法解释 民法典 合同无效 正确适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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