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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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海南省财政厅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海南省乡村振兴局

出  处:《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21期25-26,共2页

摘  要:琼财税规【2023】9号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关 键 词: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 创业就业 个人所得税 《公告》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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