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企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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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学锋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中国混合所有制与资本管理研究院

出  处:《风流一代》2023年第33期44-45,共2页

摘  要:权力大则责任大,董事、监事、高管应严于律已,正确履职,脚踏实地履行好对企业的忠实义务,避免损害企业利益。2023年9月,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资源”)发布公告称,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周海涛因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万元。董事、监事、高管对企业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如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必然带来不小的负外部性,同时让自已名誉受损,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为时已晚。

关 键 词:忠实义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法定代表人 严于律已 负外部性 监事 中级人民法院 高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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