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纠纷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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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玉蓉 李慧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4年第1期41-45,共5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1.本案所涉的保险为沿海港口货物运输保险,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规定的海上保险,故应以《海商法》作为本案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规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沿海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与《海商法》中海上货物运输时效期间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关 键 词: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 代位求偿权 交付货物 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 海上保险 沿海港口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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