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8条释评  被引量:1

On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the Earnest Money--Commentary on Article 68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Chines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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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叶刚 Wang Yegang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261-273,共13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摘  要:《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对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作出了细化规定,有利于保障定金罚则的准确适用。定金罚则通常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情形,在双方当事人均构成根本违约时,将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在当事人部分履行的情形下,需要根据部分履行的具体情形,确定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原则上将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迟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下,仍可依法适用定金罚则。

关 键 词:定金罚则 根本违约 部分履行 不可抗力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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