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明确气瓶充装许可有关条件的通知 (鲁市监注规字[2023]13 号)  

Circular of Shandong Provincial Market Regulation Bureau on Clarifying Related Conditions of Gas Cylinder Filling Permits(LUSHIJIANZHUGUIZI[2023]No.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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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  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34期70-71,共2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摘  要: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鉴定评审机构,有关充装单位:为满足我省气瓶充装企业实际发展需要,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明确的“省级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充装介质存储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更好地服务全省气瓶充装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现依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50156)等等规定,就充装介质储存能力要求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明确如下。

关 键 词:气瓶充装 储存能力 汽车加油 液化石油气供应 特种设备 加氢站 鉴定评审 行业规范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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