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动者约定落户违约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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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舒杨 刘媛媛[1] 吴佳玉[1] 

机构地区:[1]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4年第1期28-29,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介绍,张某于2011年7月入职某科研院所,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9月,2016年10月聘用合同续订至2021年9月。2019年4月,张某提出为其配偶办理北京户口的申请,并签订《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事宜的协议》,就单位为其配偶办理户口进京事宜约定如下:(1)张某承诺在单位公示启动办理其配偶户口进京至配偶落户进京后36个月(“协议期限”)内,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2)如张某的配偶已落户进京,而张某在协议期限内单方解除聘用合同,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关 键 词:聘用合同 单方解除 合同期限 配偶 违约金 户口 科研院所 夫妻两地分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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