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效力认定案件的裁判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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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宇雷 刘大伟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出  处:《判解研究》2023年第1期79-93,共15页

摘  要:案情概要原告刘某起称:自己持有母亲张某生前订立的遗嘱一份,遗嘱形式为打印文件母亲张某在遗嘱加盖印有“张某”名字的印章并擦手印。同时,张某的遗嘱订立过程由律师祁某、陈某共同见证,二者在遗嘱中进行签字署名。刘某起以此提请人民法院认定自身所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刘某海称:自己同样持有遗嘱一份,系其父刘某生前订立,形式亦为打印形式,刘某在遗嘱落款处签名并写下日期、搽手印,该遗嘱订立的过程由律师李某、高某见证,二人均在遗嘱上署名并留有日期。

关 键 词:遗嘱形式 效力认定 手印 订立 打印文件 律师 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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