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上行政性文件的司法认定标准与管理模式重构——从国家标准文本的著作权问题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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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明东[1,2] 周安平[2,3]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法学院 [2]西南大学出版与传播科学研究中心 [3]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

出  处:《判解研究》2023年第1期112-131,共20页

基  金: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国家统编中小学教材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SFB30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依照著作权法第5条第1项的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有相对明确的规范和形式,实务中较容易认定,但“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下简称行政性文件)的含义和范畴则相对模糊,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予说明,理论和实务中的理解不甚一致。

关 键 词: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法 司法性质 标准文本 司法认定标准 行政性 国家机关 问题的提出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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