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析产诉讼应以执行法院查封案涉房产为前置条件——厦门市亚邦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诉苏伟宏、叶小萍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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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洁君 

机构地区:[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福建法学》2023年第3期93-96,共4页

摘  要:【裁判要旨】共有财产未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共有人之间尚不具备析产、分割条件,债权人无权对非债务人的财产共有人名下财产提出析产主张。【案情】原告:厦门市亚邦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公司)。被告:苏伟宏、叶小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9日,一审法院立案执行亚邦公司与李桔宁、叶小萍其他纠纷一案,2021年5月20日,一审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 键 词:一审法院 析产 玻璃钢材料 共有财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要旨 认定事实 财产共有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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