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审查中公开不充分法和实用性的法条适用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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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环环 孙岩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

出  处:《中国科技信息》2024年第4期37-38,共2页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摘  要:《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10不必检索的情况”记载了“一件申请的全部主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对该申请不必进行检索:……(3)不具备实用性;(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未对该申请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对公开不充分和实用性的审查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检索以节约程序、提高效率、缩短审查周期,符合程序节约原则。在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公开不充分法条和实用性法条的使用频率在升高,有一部分申请人、代理人和审查员对上述两个法条的法律适用仍存在不解、困惑。因此,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上述两个法条的适用竞合。

关 键 词:竞合问题 实质审查 公开不充分 权利要求 法条适用 专利审查指南 审查实践 案例探讨 

分 类 号:G306[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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