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鄂
机构地区:[1]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3年第3期82-100,共19页Legal History Review
基 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殡葬地方法制与丧葬习俗的冲突与协调研究”(项目号:18YBA174);湖南省财政厅资助项目“湖南省殡葬管理之法律规制探析”(项目号:B41952)的研究成果。
摘 要:清律“发冢”条有关“残毁死尸”规定的形成,既受到魂魄二分观的影响,也与其对前朝相关立法规定的沿袭有关。根据犯罪者与尸主关系的不同,清律“发冢”条对凡人之间、一般亲属之间以及夫妇之间发生的残毁死尸犯罪,各有不同的处罚原则。通过对不同身份死尸的等差保护,“发冢”条将确保每个人生前与他人在社会、政治以及家庭生活中的尊卑、贵贱、长幼之等差关系延续于死后,进而将礼教所要求的伦理关系从平面的生者之间拓展到立体的生死之间,直至代代相续。通过保护死尸实现等差关系的代际传承,也正是这一伦常条款与其他制约生者之间伦常关系的清律条款最大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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