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售后回租法律关系研究——基于个案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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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荣标 

机构地区:[1]丽水开放大学,浙江丽水323000

出  处:《宁波开放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100-106,共7页Journal of Ningbo Open University

摘  要: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并获得出租人的资金融通,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转让物,并支付租金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售后回租则表现为“二极三合同”的结构模式,包括隐蔽的三极构造交易类型与纯粹的二级构造交易类型两种结构类型。售后回租与融资租赁在交易结构、融物功能、款物流向、所有权来源和融资目的等五个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别。因此,售后回租并非融资租赁,而实质上属于让与担保。在当事人内部,承租人向出租人转移的是实质性的所有权,但占有改定的方式使得所有权外观并未得到妥善公示,常以抵押权登记方式反向公示所有权的变动。出租人的租金债权可通过约定取回权、回赎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得以实现。在当事人外部,承租人处分租赁物时,应当根据第三人的不同属性分别确定其主观善意的内容,进而判断其行为的效力。出租人处分租赁物时,则会产生向第三人交付以及承租人的利益受损等问题。

关 键 词: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 结构模式 交易类型 让与担保 效力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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