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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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 [2]海关总署 [3]税务总局

出  处:《财会学习》2024年第4期I0002-I0002,共1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财关税〔2024〕2号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特派员办事处 税收政策 深度合作 关税 拱北海关 广东省财政厅 粤澳 

分 类 号:F752.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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