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嫁媳妇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原夫家所在地居住生活,且继续履行村民义务的,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欧某、赵某诉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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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贝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自贸港法坛》2023年第1期63-67,共5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 people’s court

摘  要:【裁判要旨】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人嫁媳妇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原夫家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只要继续履行村民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关 键 词:法定条件 征收补偿 继续履行 裁判要旨 集体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定职责 户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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