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质证程序的适用与改造  被引量:1

Application and Modification of Cross-examination Procedures in State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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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新举 Qin Xinju

机构地区:[1]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期99-104,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非诉讼的决定程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质证程序为补充。不论适用何种方式审理,均离不开事实认定和对作为事实认定基石的证据的评判,但现行详细规定证据规则的质证程序规定,仅适用于通过质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方面,适用质证程序有法定条件限制,另一方面,书面审理缺乏证据规则指引,由此导致有规定也只能参照适用、即便参照也无法产生强制性法律效果的实践困境。本文提出渐进性推动国家赔偿审理方式的发展:一是在质证程序规定中增加授权性条款,准许书面审理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质证程序规定中的举证时限、质证内容、认证规则等规定;二是整合现行司法解释,明确适用于书面审理、质证程序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三是推动国家赔偿审理方式的诉讼化改造。

关 键 词:书面审理 国家赔偿 事实认定 审理方式 质证程序 证据规则 强制性法律 法定条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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