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05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德庭、薛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理解与参照——走私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而非纳入行政执法成本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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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心全[1] 刘小飞 马蓓蓓(编审)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 [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期55-5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205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案例选编过程指导性案例205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德庭、薛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经最高法院环资庭推荐,2022年8月19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召开专业会议对该案例进行了讨论。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指导性案例 侵权人 参照适用 最高法院 无害化处置 执法成本 薛强 

分 类 号:D926.32[政治法律—法学] D925.1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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