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1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的理解与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诉前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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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双武 骆丽玲 朱婧 马蓓蓓(编审) 

机构地区:[1]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 [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期72-74,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210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案例选编过程指导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经最高法院环资庭推荐。

关 键 词:指导性案例 参照适用 环保科技 衔接机制 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 诉讼案 诉讼程序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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