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制度的分则体系  被引量:2

Criminal Compliance in Specific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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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本灿[1] Li Bencan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4年第1期134-153,共20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学科交叉视野下刑事合规制度的联动立法问题研究”(编号23BFX112);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创团队计划”团队项目(编号2022RW004)的研究成果。

摘  要:通过归纳总结域外相关立法、学理不难发现,刑事合规无非是旨在推动企业自我管理的刑事法制度工具。从这一概念出发再来审视我国的刑法分则体系可以发现,刑事合规已经通过不同方式呈现在单位犯罪以及业务关联性渎职犯罪之中。以现行制度为观察对象,可以归纳得出,当前的刑事合规分则体系呈现如下特征:以前置法合规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法定危害结果出现为原则,危险创设为例外;以具体领域内的个别化立法为原则,缺乏一般性罪名;新罪名的设立以国家监管资源有限且利益关涉重大为前提。沿着这一思路,可以大致预见刑事合规分则立法的未来方向:第一,不宜设定一般意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合规条款;第二,在个别领域内,可以通过“完善迷途知返条款”“在关涉法益重大,问题频发的领域,确立相关企业的刑事合规义务”“强化间接规范的合规激励效力”等方式,一方面充分发挥现有制度的合规激励功能,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的刑事合规分则体系。

关 键 词:刑事合规 分则体系 单位犯罪 业务监督过失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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