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3]12号)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terpretation on Some Issues in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on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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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1期17-18,共2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查明外国法律制定本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该国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商事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正确适用 人民法院 当事人选择 审判实践 选择适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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