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不能反证的展开  被引量:2

No Counter-evidence on the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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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文秀 Jiang Wenxiu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3年第12期152-162,共1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污染环境罪刑事处罚早期化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7YJC8200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抽象危险,不是行为的危险,也不是具体危险的危险,而是实害的危险。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差别不在于危险的程度,而在于立法方式。支持抽象危险犯可以反证的论据有混淆问题之嫌,将本属于抽象危险犯中类型化行为的判断问题,错误理解成了类型化行为是否具有抽象危险的问题。允许抽象危险犯进行反证会导致抽象危险的具体危险化。抽象危险是一种立法拟制,不能进行个案判断,增加第三种危险犯的概念于解决问题无益。

关 键 词:抽象危险 反证 立法拟制 推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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