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加重义务的理论阐释与规范形塑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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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威[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24年第2期62-72,共11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企业数据合理使用的边界及其制度构建研究”(22CFX028);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项目(2022219);中国博士后面上基金资助项目(2023M731119)。

摘  要:数字平台滥用数据、算法与市场权力将会引发不同程度的损害风险,“命令—控制”型监管方式已经无力对之有效规范,将规制视角由外部转向内外协力,对平台课以超出现有规范框架之外的加重义务,透过平台义务性规则的设定实现与监管机制的有序互动,有助于优化我国平台治理的实施绩效。从理论依据看,建立在角色职责和能力职责之上的数据信义义务、负责任算法与数字平台守门人等理论资源,可以为数字平台加重义务提供理论证成。我国现有数字平台治理规范在企业法与数字法层面均未对数字平台权力滥用风险予以适应性调整,也缺乏生成平台加重义务的解释进路。为构造稳健安全的数字生态,应当通过统筹立法或分散立法的形式塑造以数字安全保护义务、算法风险防范义务和竞争状态维持义务等为核心内容的平台加重义务体系,并调适其中可能存在的规范冲突,实现数字社会平台经济的合规性治理。

关 键 词:数字平台 加重义务 信义义务 守门人平台 平台权力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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