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晓钰
机构地区:[1]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1期151-153,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也日新月异,世界各国均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大国之间科技竞争的焦点,投入大量资金与技术研发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的身影也出现在信息网络、科技、交通、餐饮、通信、公共消费场所等涉及我们日常生活的各方面场合之中。虽然人工智能助力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但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出现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期待知识产权理论尤其是著作权法制度对该问题作出回应。本文将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的角度入手,从我国现行有效的著作权制度出发,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中的适格主体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制度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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