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给付纠纷中执行款清偿顺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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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彦军 

机构地区:[1]成都体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4年第1期166-168,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金钱债务纠纷日益增多,而在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被执行人并不能一次性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分期多次履行的现象较为常见。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和清偿顺序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执行款不足时的清偿顺序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本文对司法实践中金钱给付纠纷中执行款清偿顺序进行了探讨,认为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清偿顺序进行支付,即首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其次清偿法律文书中确定支付的利息(即一般债务利息),再次清偿主债权(即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计算利息的金钱债务),最后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关 键 词:执行款 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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