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维度审视  被引量:1

Interpretive Dimension of Mental Damages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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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骆小春[1] LUO Xiao-chun

机构地区:[1]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Journal of Nant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组织法视角下行政授权法律定位研究”(22BFX034)。

摘  要:《民法典》第996条易被误读为:一是该条直接承认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不存在损害对方人格权行为,只要违约,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守约方只能通过违约之诉主张违约责任,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必须分别主张。鉴于现代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该条应当理解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但适用时,应当对该条款进行适度扩张解释,否则,“损害对方人格权”的前提致使表征精神利益实现为目的或者标的的合同在司法适用层面存在明显漏洞,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守约方无法获得完全救济。基于风险控制能力与利益衡量,“损害对方人格权”的要件应扩张至一般人格利益,当合同的履行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时,守约方可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引发精神损害的,应当以完全赔偿原则为核心限制责任竞合规则的适用。通过以上安排达到《民法典》第996条的规范意旨。

关 键 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履行利益 精神利益合同 物质性人格权 一般人格利益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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