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族信托的运作模式选择与法律规则设计  

Selection of Operation Mode and Design of Legal Rules for Family Trust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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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文杰[1] Wen Jie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南方金融》2023年第10期77-87,共11页South China Finance

摘  要:家族信托应界定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家庭财产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行为。我国家族信托除采取现有的他益信托运作模式之外,还可采用自益转他益信托/遗嘱代用信托、他益转他益信托/受益人连续型信托、自益信托等运作模式,而具体选择何种运作模式,则依委托人保护、传承和管理家族财产的个别需求而定。家族信托的运作需要构建相应的法律规则。为此,应引入遗嘱代用信托和受益人连续型信托类型;设计家族信托登记规则;限定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权利,调整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亲自管理义务,增设家族信托受托人的公平义务;设置家族信托监察人和受益人大会;确立家族信托变更与终止特别规则。

关 键 词:信托法 家族信托 自益信托 遗嘱代用信托 特定目的信托 

分 类 号:DF43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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