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依据撤销之诉生效裁决所确认的财产权属状态直接执行标的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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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艳梅 李锋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执行实施监督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10期59-64,共6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申请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生效判决已经撤销了被执行人将争议标的物转让给案外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该转让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受让人虽仍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但鉴于生效法律文书已将该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基础原因撤销,案涉房屋应恢复至转让前的状态,即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执行法院据此在执行程序中查封、拍卖标的物,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关 键 词:执行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 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典》 生效判决 受让人 案外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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