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警犬成功处置故意杀人案1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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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卓国元 何宁 房亮亮 程建国 

机构地区:[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公安局,848000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830052

出  处:《中国工作犬业》2024年第2期38-39,共2页

摘  要:一、案件基本情况××××年×月×日,接指挥中心指令:新疆和田某县发生命案,警犬所民辅警立即携犬赶往现场。经了解,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携带凶器在逃,如不及时将其抓获极有可能再次发生恶性案件。二、警犬使用经过(一)细致勘查确定中心现场足迹物证。

关 键 词:恶性案件 现场足迹 携带凶器 新疆和田 犯罪嫌疑人 辅警 物证 警犬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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