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  被引量:1

On the criteria for confirming the membership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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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爱华[1] 黄冠 ZOU Aihua;HUANG Guan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62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30-42,共13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认标准必须既有理论解释力,又具备可操作性。探寻成员资格实质所依据的土地社会保障标准、法律行为标准和财产对价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且理论解释力不足;而以可操作性见长的户籍或者户籍优先标准、固定生产生活标准和综合标准,很少讨论成员资格的理论依据且其实践适用优势逐渐丧失。同时具备两项要求的现有土地权利标准,以现有土地权利的双重属性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理论基础,以土地权利证书所载家庭成员名单作为可操作的制度资源,能够实现推进成员资格确认。可行的方案是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确认证书所载的土地权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实现占多数的一般成员的资格确认,也能够解决特殊人员的资格确认难题。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成员资格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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