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的争议及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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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新 邵研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4年第1期74-77,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在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很多商品的销售和宣传从线下场域逐步转移至互联网中,由此也导致著作权类侵权案件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频发。笔者发现,此类案件中,被告使用的最普遍的抗辩理由为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

关 键 词:合法来源抗辩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司法认定 著作权 《著作权法》 抗辩理由 电子商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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