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形下持有公证授权委托书不当然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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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飞 魏悦悦 

机构地区:[1]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法治》2024年第2期42-44,共3页

摘  要:裁判要旨。特定情形下持有公证授权委托书并不当然构成表见代理或者将其作为表见代理的充分条件而绝对化。尤其对于专业从事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而言,无论是其自身具备的技术条件还是交易过程中负有的注意义务,均应有别于其他普通民事主体。因此,要综合考虑交易双方的过错程度、风险防范能力认定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关 键 词:授权委托书 表见代理 过错程度 注意义务 民事主体 风险防范能力 金融机构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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