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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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逍枭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4期29-31,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贵州民族大学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课题(审判方向)研究成果《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路径选择》(2022SYB006)。

摘  要: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不能适用调解,但仍给出了一个近似于调解的解决思路,即该法第五十一条(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案件被做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虽然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权在于法院手中,但是否行使申请撤诉权则由相对人决定,故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行政案件会以“原告撤诉”方式进行处理。2014年及2017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正时均作出部分调解规定,但在学术争论中,对于该种制度的完善仍存在不同见解。本文将从行政诉讼和解概念、构建正当性、构建途径三个方面阐述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路径。

关 键 词:行政诉讼和解 制度构建 路径选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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