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出借人与实际出借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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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喜月 

机构地区:[1]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河南新乡4536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4期60-62,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名义出借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提供房产设立抵押权于名义出借人名下,到期后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可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如果名义出借人、实际出借人、借款人的三方约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加重借款人的担保责任,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际出借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并有权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

关 键 词:实际出借人 名义抵押权人 诉讼主体资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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