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可诉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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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海平 

机构地区:[1]山西省太原市晋信公证处,山西太原030199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4年第4期111-113,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随着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适用越来越普遍,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数量日渐增多,当事人之间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针对这类的实质性纠纷可否向法院起诉以获得确定判决的问题也引起了学界和法律实务领域的关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于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的诉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特定主体只能就特定情形、在特定阶段内向法院起诉。但是《公证法》第四十条并未剥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于公证文书的诉权,相关限制仅见于司法解释,与立法意见存在冲突。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完整的诉权,同时采用事后手段进行滥用诉权的规制,如此可以对利益相关群体进行更为周全的保护。

关 键 词:赋强公证债权文书 可诉性 执行力 债务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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