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谭云贺
机构地区:[1]青岛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061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4期120-122,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亲属拒证权是拒证权制度的重要情形之一,彰显着现代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公民权利的内在价值,是刑事诉讼现代化法治建设不可忽视的一环,是现代法治国家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古代立法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传统礼法容隐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免于强制出庭的义务,但与西方国家的证人拒证权制度不同,我国尚未明确确立起亲属拒证权,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在证人强制出庭作证部分,即具有特殊身份的亲属可以不用强制出庭作证。本文对亲属拒证权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历史沿革进行探讨,与西方法渊源进行比较,意在论证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亲属拒证权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理论基础、价值意蕴和未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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