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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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小丽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3期30-32,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21年度第二批法学类学生科研项目《贵州省民族法学发展调查研究》(20212MZC001)。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修订,是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严厉打击,是国家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体现。但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实践和理论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本文从解释论的角度,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将“人格尊严权”认定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既能体现《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又能反映本罪的特征,将罪名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人口罪”,把成年男性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内,在基础规定之上增加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条款,明确收买妇女、儿童过程中又实施其他行为的罪数问题,促进刑法对收买行为的打击,加强对权益的保护。

关 键 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保护法益 保护对象 罪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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