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开放视野下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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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洁 

机构地区:[1]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南京2111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3期70-72,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已逐渐传导至文学艺术创作领域,越来越多人工智能创作的诗歌、画作、小说等开始出现,打破了传统文学创作中人类作者身份的唯一性,人工智能生成物客观上拥有了作品的外形,但由于其生成主体的特殊性,俨然已对传统著作权法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质上是人类智慧的延续,2020年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权法》采用了开放式作品定义规则,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新的视野。在作品开放式定义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作品认定的独创性和智力成果属性特征,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关 键 词:人工智能生成物 可版权性 独创性 智力成果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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